成都市双流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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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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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

******:

为贯彻落实国家长护险******署,强化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根据《******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的通知》(医保发〔****〕**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的通知(医保发〔****〕**号)《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机构定点管理试点的通知》(成医)有关规定,现就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机构类型

按照我区市场供给需求和资源配置实际,组织开展我区范围内长护险评估机构定点评估工作。

*、申请时间

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申请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自愿在****年*月**日前向双流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定点申请。

*、评估流程

(*)定点申请。评估机构在提交定点申请时,应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资料(附件*),申请资料应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审核受理。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评估机构提出的定点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现场评估。初步审核通过后,医保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采用现场评估方式,根据定点评估机构评估表(附件*)相应内******定点******全程监督。

评估采取基本条件和综合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基本条件主要用于必备项目评估,任*基本条件不符合,为评估不合格。综合指标主要用于可量化项目评估,综合指标评估得分**分以上(含**分)为评估合格,**分以下为评估不合格。

(*)评估结果。定点评估小组完成评估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出具评估结论并向社会开展公示,公示期*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并经查实不符合长护险定点管理要求的,不得签订服务协议。经定点评估不合格的服务机构,由医保经办机构告知理由。评估不合格的申请机构在整改*个月后,可再次申请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定点评估申请。评估工作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

(*)签订协议。医保经办机构与确定纳入协议管理的定点评估机构协商谈判,达成*致的,双方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定点评估机构协议。

(*)信息公布。定点评估机构信息由双流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双流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工作要求

(*)强化统筹安排。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及相关管理规定开展定点评估工作,全局相关科室要积极协同配合开展定点评估工作。

(*)严格遵守纪律。参加定点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在评估过程中自觉遵守纪律,保持廉洁自律。评估人员与申请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加强管理监督。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落实评估过程监督,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发现评估过程存在弄虚******为******理。要进*步完善日常监管和退出机制,定点评估机构存在协议解除情形的,医保经办机构应按约定解除服务协议。

附件:*.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申请表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申请资料清单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承诺书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申请资料收讫补正

告知书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评估机构评估表

成都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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