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编号
- 所属行业其他类型服务
- 招标预算
- 项目地址浙江-舟山-普陀
- 业主单位-
- 招标代理-
- 采购对象
- 低空经济岛际物流服务
舟******政裁决书信息公告(****年第*号)
发布时间:****-**-**
*、项目编号: *********************-ZHZS(采)-****-***
*、项目名称: ****年普陀区低空经济岛际物流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日期: ****年**月**日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
地址******都区白云街道城西村**幢*单元
被投诉人: 浙江卓宏******
地 址 : 凤林西路***号*兆大厦**楼
相关供应商 * : ************
地 址 : /
相关供应商 * : 舟山市水*******
地 址 : /
*、基本情况
******关于****年普陀区低空经济岛际物流服务采购项目(编号:*********************-ZHZS(采)-****-***,包号:标项*)采购结果的投诉,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理依据及结果
******理依据: 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令第**号)第***条、第***条规定,******评审职责。本案中,评审专家对中标联合体的技术方案打分(如*分、*分等),均严格控制在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分区间内,未出现畸高畸低或违反评分标准的情形,专家打分在法定裁量范围内属于专家自由裁量权,技术方案的评审涉及专家的专业判断,不同专家对同*方案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分值分布不均。投诉人仅以分值差异大推导出“双标”或“无依据”,混淆了“客观分”与“主观分”的区别,其要求代理机构提供专家打分“优于其他主体”的具体书面依据的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条的具体规定,尤其是需要指出的是,投诉人在其提供的法律依据中对该条的引用存在明显错误。
投诉事项*:根据招标文件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联合体各方的资质均视为有效。******作为联合体成员,已在投标文件提供了有效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令第**号)第**条,质疑答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投标文件本身即是证明资质合规的法定载体,采购代理机构已在《质疑答复函******了书面解释。投诉人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额外出具书面核查报告”或“提供证书复印件”,超出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对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职责的规定。
******理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令第**号)第***条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的投诉。
普陀区财政局
详见原网:
暂无相关单位信息,更新准备中...
- 2026-03-30招标 招标公告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行政裁决书信息公告(2026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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