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编号
- 所属行业水泥,法院检察院,印刷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 投资规模
-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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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左市监许撤告〔****〕*号
阿拉善******、阿拉善******原股东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由本局受理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为,已调查终结。依************规定》第***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政许可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年*月**日,我局接到阿拉善******股东提交的关于撤销阿拉善******注销登记的申请,反映******于****年*月**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存在隐瞒重要事实、提交不实材料的情形,要求撤销该次注销登记。
阿拉善******成立于****年*月**日,统*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韩林润,登记机关为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为煤矸石制砖、水泥制品(不含空心板)、煤渣砌块、页岩制砖、保******法定代表人为韩林润,股东为韩林润、杨永厚、芦向锋、何立荣、赵贤卫、张永生、王华德、彭家亮、张文美。
经查,******在****年*月**日委托卢志霞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时,名******不动产资产,均无抵押、无查封,权属状态正常,至今仍登记在阿拉善************置,亦未纳入资产清理范围。
另查明******于****年*月**日被核准简易注销登记后,仍存有(****)内****执恢**号、(****)内****执********生效法律文书******案件,相关债权债务并未在******注销前清理完结。
****年*月**日,当事人采用简易注销程序,仅向我局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及营业执照等材料,我局经形式审查******简易注销登记。当事人在办理简易注销登记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全体股东及权利继受人的合法权益,************注销后仍遗留******事宜,其提交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中关于无剩余资产、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等承诺内容,与客观实际情******重大不动产资产及未清理完结的债权债务,不符合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的法定适用条件。
******重大资产、未清理完结债权债务,提交内容不实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以隐瞒重要事实的方式取******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理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规定,已涉嫌构成提交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的规定,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阿拉善**********年*月**日的简易注销登记。
依据******政许可法》第***条和************规定》第***条的规******陈述、申辩,你单位、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向本局以书面或者******听证的要求。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王潇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管理局***室
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暂无相关单位信息,更新准备中...
- 2026-05-29阿拉善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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