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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省生态环境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
第*条 为督******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将环境资源更多向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高******业和企业倾斜,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环发〔****〕***号)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厅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
第*条 有下列情形之*的,生态环境厅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未完成水环境质量*年规划或年度目标考核要求的市(州)、县(市、******政区域内新增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年规划目标考核,或当年大气环境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年度目标考核的市(州)、县(市、******政区域内新增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未完成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年规划或年度控制指标的市(州)、县(市、******政区域内新增相关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市(州)、县(市、******政区域内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超过资源消耗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市(州)、县(市、******政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市(州)、县(市、******政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工业园区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该园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沱江流域工业集聚区未按照******理设施的,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市(州)、县(市、******门的******为发生重大失误或者因监管失职引发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年度内发生两起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政区域内除污染治理以外的所有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情形。
上述限批不包括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纳入国、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
第*条 ******(室)、监察专员办公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相关管理单位”)负责认定限批情形,及时提出限批建议,由厅督察办汇总报厅务会审议,起草并印发限批决定文件。
******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暂停审批相关市(州)、县(市、区)、工业园区在限批期限内报送的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监督******门落实限批管理要求。
第*条 区域限批应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认定限批情形;
(*)下达限批决定;
(*)整改督查和核查;
(*)解除限批。
第*条 相关管理单位发现有关地方存在应当实施区域限******调查取证,认定相关事实,并提出限批区域、限批内容、限批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为*个月至**个月)、整改要求等限批建议,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被限批地方政府************西南督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省******政执法总队和被限批市(州)、县(******门。
第*条 限批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限批区域;
(*)限批情形;
(*)限批内容;
(*)限批期限;
(*)整改要求;
(*)监督检查要求。
第*条 自限批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态环境厅暂停审批被限批地方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门应当同步暂停审批被限批地方的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相关管理单位******限批期间的监督检查。
第*条 被限批市(州)、县(市、区)、工业园区在限批决定下达后应当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进度,全面落实整改要求,并在整改完成后向生态环境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因本办法第*条第(*)(*)(*)(*)项情形被限批的市(州)、县(市、区)应当在完成整改后*个月内,组织对被限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修复******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纳入前款规定的整改结果报告,报送生态环境厅。
第*条 限批期限届满后,被限批市(州)、县(市、区)、工业园区应当在**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收到整改情况报告的**个工作日内,由提出限批建议的相关管理单位组织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报告。
经核查,被限批市(州)、县(市、区)、工业园区已全面落实整改要求的,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在现场核查报告中提出解除限批意见;对落实整改要求不到位的,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在现场核查报告中提出延长限批意见。
相关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将现场核查报告报送厅督察办,由厅督察办汇总后按程序报厅务会审议。
第**条 解除限批意见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被限批地方政府************西南督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省******政执法总队和被限批市(州)、县(******门。
解除限批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
(*)整改落实情况;
(*)现场核查结果;
(*)解除限批意见;
(*)后续监管要求。
第**条 延长限批意见经厅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被限批地方政府,并抄送************西南督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省******政执法总队和被限批市(州)、县(******门。延长限批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
延长限批决定包括以下内容:
(*)整改存在的问题;
(*)现场核查结果;
(*)延长限批内容;
(*)延长限批期限;
(*)整改要求。
第**条 实施限批、解除限批、延长限批等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个工作日内通过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等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条 ******门在******限批要求,违规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生态环境厅应当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拒不撤销的,生态环境厅可以直接撤销,并移送纪检监察机******门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条 对干预限批决定实施、******为、履职不力、监管不严的,生态环境厅将相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门,由纪检监察机******门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条 实施限批期间,被限批市(州)、县(市、区)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门依法******理。
第**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有效期*年。《*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川环规〔****〕*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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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12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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